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暂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部印发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 3号),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重点室)于2011年批准立项建设“热带动植物生态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7年经过专家论证,更名为“热带岛屿生态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8年通过经教育部验收后正式批准运行。重点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本实验室的学科优势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促进实验室与国内外的合作交流,提高研究水平,特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鼓励本领域的科技人员围绕热带地区的生态研究领域的前沿技术和国家重大需求目标开展研究工作。
二.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资格。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中级职称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四条 申请条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科研人员,本校人员不得申报;国内、外相关专业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重点室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自带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五条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根据当年度发布的《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室室(海南师范大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作为申请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依据,填写申请书,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者填写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一起邮寄至重点室,并注明为重点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评审专用。
第七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2-5万元/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
第八条 开放基金审批。开放基金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开放课题的申请由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即获立项。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较强的课题,如再次申请,实验室将优先考虑资助。对于具有研究价值且评审专家均同意资助的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并交本校科研处备案),确定资助额度,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开放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课题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课题与同类研究属低水平重复;
4.申请者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5. 申请人属于开放实验室及本校的人员(包括老师、在职学生)。
第十条 申请时间。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3个月。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三.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与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研究计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第十四条 课题联系导师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使用管理,为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第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向开放室报送结题相关资料,由开放室统一归档;重点室聘请的专家组将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下一次申请项目过程中会给予优先考虑。向开放室提交的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发表学术论文及检索报告和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四. 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测试/化验/计算/分析费、实验费、消耗品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与论文的打印复制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物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4.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5.实验室公共性开支、水电费、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与折旧费、业务管理费等。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6.实验室学生科研津贴、雇佣临时工费用等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2%。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
1.课题经费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经费的70%,第二次年划拨经费的30%。
2.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研究课题,开放室将中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4. 对于自带科研经费和课题的客座人员来开放室工作,须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一次性汇至开放室,并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费用开支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核算,对于一些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由开放室统一支付(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和课题结束时,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明细表。结余经费的处置按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1. 完全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收回,用于开放室其它开放课题。
2. 部分由开放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照资助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留用。
3. 完全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退回申请者所在单位。
五.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均应标注“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及项目编号,相应的英文为“Ministry of Education Key Laboratory for Ecology of Tropical Islands,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China”;同时注明“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编号:HNSF-OP-XXXXXX),相应的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Key Laboratory for Ecology of Tropical Islands,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China (No. HNSF-OP-XXXXXX)”。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2) 已发表及已正式录用的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的学术论文;(3) 研究工作过程中,在本实验室试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4) 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5) 相关的课题获奖证书;(6) 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热带岛屿生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师范大学)。